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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宿楼梯导致受伤,该由谁承担责任

发布时间:2026-06-18 | 作者:吴亮律师 15555555523(微信同号)
在商场电梯内摔倒,责任承担还可能受以下特殊或例外情形影响:1.顾客自身过错:若因顾客故意(如为获赔偿故意摔倒)或重大过失(如电梯内嬉戏、醉酒失衡、无视警示强行乘坐故障电梯等)导致摔倒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》第二十六条“被侵权人有过错可减轻侵权人责任”及第二十七条“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,行为人无责任”,商场责任可能减轻或免除。例如,顾客在电梯内奔跑碰撞电梯壁摔倒,自身重大过失为主要原因,商场可能仅承担次要责任或无责任。2.第三人介入:若因第三人侵权(如其他顾客故意推搡、打闹碰撞)导致摔倒,第三人应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。但商场若未尽安全保障义务(如未及时制止危险行为)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“第三人侵权造成损害,第三人担责;管理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,承担相应补充责任”,商场需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。例如,电梯内小孩追逐撞人致摔倒,商场保安未制止,商场需承担补充责任。3.不可抗力:若因地震、火灾等不可抗力(不可预见、避免、克服的客观情况)导致电梯失控引发摔倒,且商场已尽合理安全保障义务,商场可免责。因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责事由,损害发生与商场管理无因果关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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顾客在商场电梯内摔倒后,为避免权益受损,需警惕以下错误操作:1.未及时保留证据:部分顾客摔倒后急于处理伤情或争执,未第一时间拍摄现场、电梯状态照片视频,也未保存医疗票据等。后续维权时,关键证据缺失,难以证明商场过错和自身损失。2.私了时签不公平协议:部分顾客在商场催促或“利诱”下,未核算实际损失(如误工费、营养费、后续治疗费等),便签署远低于实际损失的和解协议,导致权益无法充分保障。3.超过诉讼时效维权: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一般为一年,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。部分顾客拖延处理,待想起诉讼时已超时效,丧失胜诉权。若已出现上述错误,或对维权存在困惑,建议尽快咨询我为您提供解答,以最大程度挽回损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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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场电梯内摔倒的责任承担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,以下为不同情形分析:1.商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:如电梯未定期维护致故障、未设“小心地滑”“电梯维修”等警示标志、照明不足等,商场应赔偿。因商场作为电梯管理者,对安全运行负有直接责任,管理疏忽是摔倒直接原因。2.顾客自身过错:如未注意脚下、电梯内追逐打闹、穿高跟鞋(鞋跟卡入缝隙)等导致摔倒,顾客需自行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。根据过失相抵原则,被侵权人有过错可减轻侵权人责任。3.电梯存在产品缺陷:如电梯设计不合理、零部件质量问题等,且商场已尽合理管理维护义务,电梯生产者、销售者需承担产品责任。此时顾客可选择向商场或生产者、销售者索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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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场电梯内摔倒的责任承担,主要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》(2010年实施)第三十七条。该法条规定:“宾馆、商场等公共场所管理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,造成他人损害的,应承担侵权责任。”商场作为电梯管理者,对电梯安全运行负有法定保障义务,包括确保符合安全标准、定期维护、设置警示标识、及时处理故障等。若商场未履行上述义务(如电梯维护不当骤停、轿厢湿滑未清理且无警示),导致顾客摔倒受损,即构成“未尽安全保障义务”,商场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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